村支书私行对外发包50亩土地,法院判了!

liukang20242个月前718吃瓜1249
【案情】朱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乡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乡民于某签定《土地使用权流通合同》,约好将该村50亩土地流通给于某运营,流通时刻为11年,流通费为每亩每年400元。两边约好,若乡民委员会提早回收土地,按剩下栽培年限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关于某进行补偿。后两边实践实行合同,于某将土地承揽费悉数支交给朱某。朱某离任后,乡民委员会以朱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将村团体土地发包给外村乡民于某,侵害了村团体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承认朱某与于某签定的《土地使用权流通合同》无效,并恳求判令于某返还其占有的村团体土地50亩。
法院审理以为,于某非该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就以乡民委员会名义向于某发包村团体土地,亦未报当地政府赞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朱某以乡民委员会名义与于某签定的《土地使用权流通合同》无效。法院判定于某向乡民委员会返还其占有的土地50亩,并依照公正准则,判令乡民委员会以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向于某返还合同剩下土地运营年限4年的承揽费8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说法】法官介绍,案涉土地系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的农人团体所有土地。根据土地办理法、乡村土地承揽法的相关规定,案涉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本案中,朱某未实行乡民团体民主议定程序也未报当地政府赞同,就擅自以乡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乡民于某签定土地流通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两边所签定的合同因而无效。
法官表明,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将村团体土地发包给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个人的合同无效,关于标准村团体对外发包土地行为,实在保护村团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乡村社会调和安稳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亓玉昆
来历: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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